8月19日,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其他四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拓宽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并对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新规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通知,新增了三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
1. 在申请前的12个月内,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基本医保产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即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在申请前的2年内,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12个月;
3.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在此之前,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参保人有权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或境)定居。
此外,通知还扩展了个人养老金的申请渠道。在原有的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的基础上,新增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的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参保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两种新的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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