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下班高峰时段,42岁的李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遭遇张女士驾驶的小轿车违规插队,导致公交车急刹车,李女士因此头部受伤。交警判定张女士需承担全责。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发现自己已怀孕6周,由于需要进行CT检查和服用药物,她不得不进行人工流产,并且因对冲伤导致嗅觉丧失。
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及小轿车司机张女士赔偿医疗费5126.07元、交通费562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9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然而,两名被告均不认可人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医院诊断书所确定的怀孕周数以及李女士接受CT平扫等事实,判定被告应承担上述医疗费用。
关于李女士提出的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考虑到李女士的伤情,最终酌情判定为3500元,认为流产和嗅觉障碍的情况尚未达到高额赔偿的标准。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精神赔偿金的确定不应以伤残等级为前提,而是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及本市居民的生活水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李女士的伤情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500元,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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